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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金镇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镇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98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镇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吉祥业工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镇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金镇军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湖里大道消防路段时,与被害人白某1停放路边的闽D×××××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白某1报警。被告人金镇军驾车离开现场,继续驾驶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东渡路濠头路段时,车头正面碰撞路旁防护栏。随后民警到达现场抓获被告人金镇军。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金镇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镇军血样酒精浓度为23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金镇军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同年5月17日,被告人金镇军赔偿被害人白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白某1因此对被告人金镇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镇军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某、放车某、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金凭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镇军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金镇军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镇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古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