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晓静、王会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静,王会哲,孙兴中,路通,路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静,又名杨秋芳,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哲,女,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兴中,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原审被告:路通,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原审被告:路宽,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再审申请人杨晓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990号和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晓静申请再审称:2013年镇平县柳泉铺乡大寺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系伪造,原一、二审错误认定为有效证据,导致查明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路保东创办幼儿园的事实,2013年10月8日镇平县柳泉铺乡大寺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并且再审申请人杨晓静在镇平法院审理的王启勋诉杨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此事实也有陈述,所以杨晓静申请再审时提交的镇平县柳泉铺镇大寺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杨晓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