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桂兰与卫东区尚品家购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兰,卫东区尚品家购超市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860号原告何桂兰,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歌,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东区尚品家购超市,经营场所卫东区明珠世纪城**号楼第三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24C6094。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桂兰诉被告卫东区尚品家购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原告何桂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桂兰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