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代琼谷立苹与李远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苹,宋代琼,李远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489号原告:谷立苹,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生,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代琼,女,汉族,1963年5月31日生,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远勇,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苹、宋代琼与被告李远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立苹、宋代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立苹、宋代琼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立苹、宋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谷立苹、宋代琼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