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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代琼谷立苹与李远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苹,宋代琼,李远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489号原告:谷立苹,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生,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代琼,女,汉族,1963年5月31日生,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远勇,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苹、宋代琼与被告李远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立苹、宋代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立苹、宋代琼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立苹、宋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谷立苹、宋代琼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