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六层。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剑初,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
被执行人:郑文财,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德金,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刘荣光,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
被执行人:北京源锡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兴城嘉园1313室。
法定代表人:邱剑初。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邱剑初、郑文财、王德金、刘荣光、北京源锡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邱剑初、郑文财、王德金、刘荣光、北京源锡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剑初、郑文财、王德金、刘荣光、北京源锡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剑初、郑文财、王德金、刘荣光、北京源锡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