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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兴旺与张国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旺,张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2民初1935号原告:王兴旺,女,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有,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被告向原告借车,后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冀R×××××6吉利牌小轿车一辆开走,虽经原告多次向索要,被告拒绝归还,原告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国有当庭返还原告王兴旺所有冀R×××××6吉利牌小轿车一辆。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旺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