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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和平、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平,王强,衡水和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财保38号申请人:和平,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申请人:王强,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申请人:衡水和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负责人:崔东来。申请人和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和被申请人衡水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冀T×××××/冀T×××××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和平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和被申请人衡水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冀T×××××重型半挂货车,期限为,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和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通知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