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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彭丽萍、张忠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萍,张忠秀,朱祖卫,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彭丽萍,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云南省盈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张忠秀,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自由职业,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朱祖卫,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朱梅,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口腔门诊护士,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忠秀、朱祖卫、朱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朱祖卫所有的云A×××××五菱牌小型汽车壹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7082.2元、未受偿17082.2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祖卫、朱梅、张忠秀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