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方与孙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芳,孙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韩芳,住禹城市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孙传刚,住禹城市伦镇西街。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7)鲁1482执7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传刚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