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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仕秀与尹茂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秀,尹茂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仕秀,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尹茂瑶,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秀与被执行人尹茂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茂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仕秀自愿与被执行人尹茂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尹茂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筠连县支行账号为6228232×××××××××××1的银行账户领取的由筠连县社保局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金150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张仕秀直至付清本案全部争议款。同时,申请执行人张仕秀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如被执行人尹茂秀未按约履行义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