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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1

案件名称

胡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蓉,周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胡蓉。被执行人周建社。申请执行人胡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社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 祥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