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铁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飞,范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415号申请执行人李铁飞,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海涛,男,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铁飞与被执行人范海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14民初85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