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与田宗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田宗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201号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新颜村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5938560Y。法定代表人:程银锁,总经理。被告:田宗琼,女,198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宗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田宗琼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 文书 记 员 张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