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万海、殷万河等与胡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海,殷万河,胡生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22号原告:马万海,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原告:殷万河,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被告:胡生录,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马万海、殷万河与胡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万海、殷万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万海、殷万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马万海、殷万河负担。审判员 白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