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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万海、殷万河等与胡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海,殷万河,胡生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22号原告:马万海,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原告:殷万河,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被告:胡生录,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马万海、殷万河与胡生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万海、殷万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万海、殷万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马万海、殷万河负担。审判员  白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