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朋辉与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辉,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57号申请执行人:张朋辉,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永松,负责人。申请人张朋辉与被申请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朋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付工资9,000元及补偿金6,0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因“公司已倒闭、转让,原址无人签收”而被退回。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旭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