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睿与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存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睿,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存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553号原告:孙睿,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月亮湾。法定代表人:付伟。被告:广州联存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杨估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睿与被告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存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睿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