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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麻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8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某,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08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驻马店市园分局拘留十五日,并执行强制戒毒二年,期限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驻马店市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被告人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麻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广电局家属院中单元二楼西户被害人王某家中,趁朋友王某之妻杨某不备之际,将客厅茶几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800元盗走。同年4月23日,麻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7日,麻某在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在其朋友王某家盗窃5800元的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麻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5800元,王某表示谅解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前科判决、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麻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麻某在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麻某有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麻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在对其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麻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禹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