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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澧、怀化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杨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谭澧,怀化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杨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624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男,汉族。被告:谭澧,男,汉族。被告:怀化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琪。被告:杨琪,男,汉族。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澧、怀化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