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巨帮基与王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帮基,王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737号原告:巨帮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人兴,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巨帮基与被告王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帮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被告王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2500元,并负担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1年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国为名,收取5000元费用,交款后因被告不能办理出国事宜,欠原告出国款2500元,载明:5年后王人兴还巨桂基出国款2500元。5年到期后,原告多次追款,被告无理拒付。被告王人兴辩称,2004年张维强带着我和原告一块办理出国手续,张维强收了我和原告办手续用的钱后跑了,2005年我和其它被骗的人去公安局报案,现在张维强找不到,事情与我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巨帮基曾用名巨桂基。2011年1月20日,被告王人兴因欠巨桂基出国款2500元而向巨桂基出具还款条一张,载明:“还款条5年后王人兴还巨桂基出国款2500元王人兴2011年1月20号”。还款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巨帮基提交的还款条、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王人兴向原告巨帮基出具还款条,欠原告出国款25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算,故本院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欠款利息。被告主张系张维强为原告办理出国事宜并欠原告出国款,提交了出国签证委托代办合同,但该合同不足以对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条,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巨帮基欠款2500元及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彬书 记 员 张译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