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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广超、张翠与曾文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超,张翠,曾文艳,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129号原告:孟广超,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焉耆县。原告:张翠,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焉耆县。被告:曾文艳,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某1,男,200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某2,男,201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孟广超、张翠与被告曾文艳、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广超、张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退还原告孟广超、张翠。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