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江先声、吴家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先声,吴家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江先声,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家树,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江先声与吴家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家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