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胡来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胡来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094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小兰、何卓君,单位职员,地址同上。被告:胡来春,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胡来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