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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与敖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敖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22号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三幢7层10号。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敖亚平,男,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敖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10元,减半收取计36455元,由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