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与敖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敖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22号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三幢7层10号。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敖亚平,男,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敖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10元,减半收取计36455元,由原告湖北源富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