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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同川、蔡玉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同川,蔡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01号申请人:任同川,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蔡玉生,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任同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同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任同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赵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名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