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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玉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成,男,回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初中文化。2009年8月2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1日刑��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马玉成在广河县齐家镇上马村洮河边正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他人贩卖的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化验,净重3.01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玉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毒资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3.0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玉成应以犯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玉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处:被告人马玉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人民陪审员  陈晓利人民陪审员  陈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