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马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703号原告: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北路体育公园安置小区物业办公区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18372P。法定代表人:童文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俞马凤,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佳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美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