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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549号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5095X9。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兵,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美华,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刘美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原告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