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明东与李振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东,李振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699号原告:于明东,男。被告:李振东,男。原告于明东与被告李振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36.00元,减半收取计1068.00元,由原告于明东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