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明东与李振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东,李振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699号原告:于明东,男。被告:李振东,男。原告于明东与被告李振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36.00元,减半收取计1068.00元,由原告于明东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