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号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096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住滑县。被告:程号辉,男,1986年12月27日生,住滑县。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