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陈允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陈允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45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73号漳浦县供销社综合大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531716。主要负责人:管雪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允根,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主要负责人:刘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清,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被告陈允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因陈允根现在下落不明,待查清确切住址后再另行主张,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