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波与周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波,周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863号原告:韦波,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波与被告周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波撤回对被告周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波负担。审 判 员 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新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