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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9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辉、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辉,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方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境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邱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54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101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