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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时某与赵红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赵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赵红亮,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郑市,现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亮于2017年8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红亮银行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