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时某与赵红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赵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赵红亮,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郑市,现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亮于2017年8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红亮银行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