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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裕荣与杨水明、杨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荣,杨水明,杨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2页共2页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14号原告:杨裕荣,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水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蜜花,曾用名:林蜜英,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裕荣与被告杨水明、被告杨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裕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裕荣以被告杨水明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