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裕荣与杨水明、杨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荣,杨水明,杨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2页共2页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14号原告:杨裕荣,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水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蜜花,曾用名:林蜜英,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裕荣与被告杨水明、被告杨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裕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裕荣以被告杨水明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