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7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858沈启森与乔秀兵、龚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启森,乔秀兵,龚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858号原告:沈启森,男,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乔秀兵,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龚会琴,女,1965年11月1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森与被告乔秀兵、龚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理0本院认为,原告沈启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森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