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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7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858沈启森与乔秀兵、龚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启森,乔秀兵,龚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858号原告:沈启森,男,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乔秀兵,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龚会琴,女,1965年11月1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森与被告乔秀兵、龚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理0本院认为,原告沈启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森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