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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57号原告:陶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陶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