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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斌,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号。负责人:王全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慧斌、赵娇,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泽审判员 韩德荣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