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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笑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笑波,庞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胡笑波。被执行人庞运年。申请执行人胡笑波与被执行人庞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判决,(2015)韶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经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韶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毛文利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