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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四分理处申请执行刘曲平、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四分理处,刘曲平,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四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新街。代表人:田继,系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刘曲平,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红,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四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曲平、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产三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