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宿金龙、刘超等与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金龙,刘超,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马成贵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3008号原告:宿金龙,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原告:刘超,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马成贵,男,现住辽宁省鞍山千山区。宿金龙、刘超与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马成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宿金龙、刘超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金龙、刘超撤���。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宿金龙、刘超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