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嘉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梅河口市信德担保有限公司、鲍元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信德担保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嘉合养殖专业合作社,鲍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信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嘉合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鲍元德。上列当事人间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