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33号李俊申请执行金世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金世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7月14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金世泽,男,1959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申请执行人李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世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偿还借款45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2017年2月14日、4月24日���本院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世泽多个银行账户均有小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2016年12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金世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申请人李俊与被执行人金世泽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世泽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月向申请人偿还1000元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该和解协议在履行中,申请人李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39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振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