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德忠与张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忠,张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42号原告:罗德忠,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连,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罗德忠与被告张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罗德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德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