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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德忠与张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忠,张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42号原告:罗德忠,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连,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罗德忠与被告张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罗德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德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