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施培育与鲁萱怀、鲁国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培育,鲁萱怀,鲁国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3844号原告:施培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城区。被告:鲁萱怀,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告:鲁国尧,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施培育为与被告鲁萱怀、鲁国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原存在借款关系。2016年10月2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理应予以归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萱怀、鲁国尧共同归还原告施培育借款1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鲁萱怀、鲁国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