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邢俊国与苏泽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俊国,苏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俊国,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苏泽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俊国与被执行人苏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泽江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166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