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永亮申请执行孟广生、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亮,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被执行孟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郝荣,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王永亮申请执行孟广生、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56065元,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与被执行人孟广生、郝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3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