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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60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太西洗煤厂职工。被告:李某某,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其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