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全,李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877号原告毛全,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义,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慷,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毛全与被告李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毛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全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狄国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