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李玲玲、杨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李玲玲,杨虎,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负责人:田国安职务:行长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165号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玲玲,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杨虎,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被告李玲玲、杨虎、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李玲玲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李玲玲,原告亦不能提交该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李玲玲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