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与李肖静、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李肖静,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住所地:蓝山县。负责人:彭怀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肖静,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与李肖静、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肖静、刘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园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