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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与李肖静、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李肖静,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住所地:蓝山县。负责人:彭怀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肖静,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与李肖静、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肖静、刘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园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辉 搜索“”